中國統計學社章程
中華民國50年8月2日內政部台(50)內社字第65100號函通知核定
中華民國61年5月31日內政部台(61)內社字第472964號函通知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63年8月2日內政部台(63)內社字第596980號函核定修正第25條條文
中華民國69年6月7日內政部台(69)內社字第28207號函核准備查修正第13條、第17條、第25條條文
中華民國71年10月1日內政部台(71)內社字第20148號函准修正第25條條文
中華民國75年12月5日內政部台(75)內社字第462979號函准修正第6條、第13條條文
中華民國76年6月12日內政部台(76)內社字第512495號函准修正第25條條文
中華民國78年7月4日內政部台(78)內社字第720183號函准修正第13條、第15條條文
中華民國80年10月5日內政部台(80)內社字第8006054號函准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91年1月10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100023680號函准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40095772號函准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70081545號函准核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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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社定名為中國統計學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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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社以研究統計學理與方法及促進統計事業之發展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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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本社社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社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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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社之社務列下:
- (一)弘揚統計學術。
- (二)鼓勵統計研究。
- (三)溝通統計消息。
- (四)解答統計問題。
- (五)其他應辦工作。
第三章、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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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社社員分為團體社員及個人社員二種;其中個人社員包括一般社員及永久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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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社宗旨,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填具入社申請書並繳納入社費,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社個人社員。
-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 (二)有統計專門著作者。
- (三)辦理統計工作三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 (四)熱心支持統計事業之發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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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凡支持本社宗旨贊助本社社務之機關團體得經理事會徵求為本社團體社員,並得推派代表二人,代其行使社員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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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一般社員未依規定繳納常年費者,當年予以停權,惟經補繳後得予復權。
永久社員失聯者,予以停權。
社員有違反本社章程或不遵守社員大會決議,得由理事會提請社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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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本社社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 (一)遵守本社社章及決議案。
- (二)辦理本社所推舉擔任之職務。
- (三)繳納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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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社社員應享權利如下:
-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三)參與社務之權益。
- (四)其他應享之有關權利。
第四章、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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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社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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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社置理事三十一人,候補理事十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辦理選舉或罷免,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以上人員均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及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及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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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社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之,連任以一次為限,負責主持社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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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本社得設名譽理事若干人,就對於統計學術具有精深研究,對於統計專業熱心贊助,或對本社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經理事會決議,由理事長聘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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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本社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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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本社理事及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 (一)不得已事故經社員大會議決其辭職者。
- (二)曠廢職務經社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社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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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本社工作人員設祕書長、副祕書長各一人,組長、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請內政部備查,得分組處理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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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本社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
第五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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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社員大會分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社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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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本社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六章、經費及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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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本社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 (一)社員入社費及常年費:一般社員每人入社費及常年費均各為參佰元,繳納常年費達廿年或一次繳足貳仟元者為永久社員,永久社員免繳納常年費。團體社員入社費及常年費均各為肆仟元。
- (二)補助費。
- (三)基金之孳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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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本社預算及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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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本社之會計基礎平時採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採權責發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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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本社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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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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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本社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